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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国平、马玉英与汪三根、张秋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平,马玉英,汪三根,张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91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马玉英(公民身份号码),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汪三根(公民身份号码),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张秋凤(公民身份号码),女,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张国平、马玉英与被执行人汪三根、张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梅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9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三根、张秋凤去向不明。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限制出境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29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