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保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何身如与顿文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身如,顿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86号之一申请人何身如,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顿文彬,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0日生效的(2016)鲁1728财保320号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顿文彬驾驶的鲁R×××××号越野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查封肖鲜梅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一年。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保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