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7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莲诉被告张必超、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莲,张必超,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7803号原告:李春莲。被告:张必超。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易志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莲诉被告张必超、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莲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李春莲负担。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