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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旭马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3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东旭马某某,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河南省禹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辩护人王红超,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东旭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东旭马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红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日7时37分许,被告人马东旭马某某驾驶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阳市洹滨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爱民路路口时,将步行横过洹滨南路的被害人王某2王某甲撞倒,致王某2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2王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检验,马东旭马某某、王某2王某甲血液中均未检测出乙醇成份。经认定,马东旭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2王某甲无责任。案发后,马东旭马某某自动投案,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000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马东旭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马东旭马某某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东旭马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王红超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马东旭马某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7时37分许,被告人马东旭马某某驾驶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阳市洹滨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爱民路路口时,将步行横过洹滨南路的被害人王某2王某甲撞倒,致王某2王某甲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马东旭马某某、王某2王某甲血液中均未检测出乙醇成份。公安机关认定马东旭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2王某甲无责任。案发后,马东旭马某某自动投案,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0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马东旭马某某供述,案发当天其驾驶豫E×××××号东风菱智商务车沿洹滨南路由西向东行驶到爱民路丁字路口时,将被害人王某2王某甲撞到,其于事故发生后拨打110报警。2.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案发时其女儿骑电动车载着其沿洹滨南路由西向东行驶,快到爱民路口时,看见左前方有一辆尾号为191的面包车紧急刹车,一个人被该面包车撞了,一个中年男子从车上下来扶被撞的老人并开始打电话,给谁打的电话其不知道,其用其女儿尾号为0927的电话拨打了120。3.证人牛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8点3分,马东旭马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在安阳桥南边撞到一个人,其到现场后看到马东旭马某某与一名交警在现场,120救护车已将被撞的人拉走,后事故科民警到现场勘查完现场后将马东旭马某某带走。4.证人王某1王某乙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早上,其父亲王某2王某甲骑着一辆紫红色人力三轮车出门去锻炼并买菜,其父亲经常去爱民路买菜。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现场路口西南角人行道上发现其父亲所骑的三轮车在那里锁着。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7点30分其到安阳桥南头站高峰岗,十几分钟后其发现堵车严重,其沿洹滨南路由东向西行走时,发现洹滨南路和爱民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一辆面包车和一名行人相撞,面包车司机为一名中年男子,被撞的行人是一名老人。6.辨认笔录证明,证人袁某辨认出被告人马东旭马某某。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证明,事故地点在洹滨南路与爱民路路口,豫E×××××号肇事车辆及肇事驾驶人马东旭马某某在现场,被撞行人在医院抢救及肇事车辆碰撞部位照片(肇事车辆前挡风玻璃有蛛网状破裂)、现场照片及被害人案发当天所穿衣服照片、尸检照片等情况。8.血醇检验报告单证明,从被告人马东旭马某某、被害人王某2王某甲的血液中均未检测出乙醇。9.(安阳市)公(交)鉴(尸检)字(2016)第04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王某2王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马东旭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2王某甲无责任。1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明,豫E×××××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12.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马东旭马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没有犯罪前科。13.接处警信息表证明,2016年5月3日7点48分59秒被告人马东旭马某某用其尾号为1991的手机拨打110报警,称在安阳市北关区安阳桥南头西侧100米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豫E×××××号面包车与行人相撞,人受伤,已经送到中医院。14.120急救指挥中心的证明,该中心于2016年5月3日7时37分接到尾号为0927的电话报警,称在安阳桥北关区政府门口有一起交通事故。15.情况说明二份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东旭马某某未离开事故现场,民警对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将马东旭马某某带走抽血并对其询问。2016年5月16日,事故科民警通知马东旭马某某领事故认定书,马东旭马某某于当日自行到达交警支队事故科,民警向其送达事故认定书后将其刑事拘留。16.收到条一张证明,被告人马东旭马某某于案发当天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0000元。17.光盘一张及制作说明证明,事故发生现场的情况,视频由侦查人员依法调取,无剪辑删减。另外还有被告人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及保险信息,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身份信息、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信息,证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马东旭马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马东旭马某某赔偿被害方损失人民币205000元,被害方不再追究马东旭马某某除保险责任外任何责任。赔偿款已给付被害方,被害方出具谅解书,对马东旭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有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证据证明。另查明,经本院委托,安阳市北关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马东旭马某某在辖区表现一贯良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有北关区司法局(2016)安北司矫字06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东旭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马东旭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马东旭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马东旭马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本院予以从宽处罚。马东旭马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所提马东旭马某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东旭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世杰代理审判员  任 悦人民陪审员  毕津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