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3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与刘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刘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3执490号申请人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果园一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0685596-7。法定代表人胡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彝,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与刘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刘彝支付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7654.1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刘彝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院认为,刘彝应支付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7654.16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7729.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梅芳的银行存款7729.1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亦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