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田苗苗申请张素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692号田苗苗,女,1991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市。张素芹,女,1969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县。田苗苗申请张素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许县灵民初字第26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苗苗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许县灵民初字第26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建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