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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刑终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包广潘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广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终158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包广潘。曾犯盗窃罪于1999年1月22日、2003年12月1日分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年,2010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审理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包广潘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浙0328刑初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包广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包广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包广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广潘撤回上诉。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浙0328刑初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海疆审 判 员  王海珍代理审判员  方彬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