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0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志宏与被告刘彦明、吴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宏,刘彦明,吴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1190号原告孙志宏,男,1988年出生,现住阳泉市。被告刘彦明,男,1980年出生,现住阳泉市。被告吴娜,女,1980年出生,现住同被告刘彦明(系夫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负责人常亮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宏与被告刘彦明、吴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协商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立平代理审判员 郝 丽人民陪审员 余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新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