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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8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乐清市华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日朋、林志燕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华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日朋,林志燕,XX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8552号原告:乐清市华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环城东路128号。机构代码:91330300077583494A。法定代表人:陈帮奎。委托诉讼���理人:范挺,男,系该公司员工,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张日朋,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林志燕,女,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XX辉,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乐清市华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日朋、林志燕、XX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张日朋、林志燕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罚息(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暂计算为28475.28元;剩余罚息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判令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张日朋提供抵押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南草垟村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1×××××92),所��价款在50万元范围内由原告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XX辉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23日,被告张日朋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华贷(2015)最抵字第A014号,合同约定被告张日朋以其坐落于乐清市乐成镇南草垟村的一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1×××××92)以最高额50万元提供抵押,为其在2015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等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2015年6月23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2015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编号为:华贷(2015)借字第A082号,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5万元,借款利率为��定利率月利率16.8‰,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划款方式为金融机构转账方式,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15日,同时,合同约定了罚息、复利的计收方式,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等。被告林志燕于2015年6月18日向原告提供《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承诺对张日朋的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XX辉向原告出具《声明》,承诺对上述张日朋向原告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5年6月24日,原告向被告张日朋发放贷款本金25万元。被告张日朋向原告出具借款凭证。截止2016年7月15日,被告张日朋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罚息28475.28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第三十三、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日朋、林志燕应共同偿还原告乐清市华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及罚息(截止2016年7月15日罚息为28475.28元,自2014年7月16日起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XX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日朋追偿。三、若被告张日朋、林志燕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拍卖或变卖被告张日朋抵押的坐落于乐清市乐成镇南草垟村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10f33792),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0万元内由原告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7元,减半收取2738.5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朝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怡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