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3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江某与黄某1、黄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潘某,江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3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1,女,汉族,1996年2月22日出生,住确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2,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确山县,系黄某1之父。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女,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住确山县,系黄某1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男,汉族,1990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上诉人黄某1、黄某2、潘某因与被上诉人江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5民初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黄某1、黄某2、潘某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黄某1、黄某2、潘某于2016年8月27日收到该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某1、黄某2、潘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