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6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陈加华与刘三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加华,刘三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6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加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正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三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荣。上诉人陈加华因与被上诉人刘三梅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加华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加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陈加华撤回上诉。一审��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加华负担,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段晓玲审 判 长 苏致礼代理审判员 潘建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中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