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刑更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易定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定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刑更694号罪犯易定江,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安中刑二终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定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3月20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易定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易定江于2001年4月5日,伙同黄厚成、胡尚文手持木棍、铁锤窜至安阳县徐家沟乡刘三明选矿厂,跺开刘三明夫妇卧室,将刘三明用木棒打翻,住在隔壁李黑片听见后过来被胡尚文用铁锤打伤头部,经鉴定李黑片伤情属于轻微伤。易定江等人从桌子抽屉里抢走现金29000元,并抢走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700元。罪犯易定江系主犯,有自首情节。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易定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罪犯易定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七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易定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定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尹玉民人民陪审员 李天有人民陪审员 刘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