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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遵义建波桥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继彦、李秀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建波桥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刘继彦,李秀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762号原告:遵义建波桥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址:遵义市汇川区。法定代表人王建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昌志,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遵义建波桥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队长,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杨胜宽,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遵义建波桥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职员,住贵州省瓮安县。被告:刘继彦,男,60岁,汉族,住北票市。被告:李秀珍,女,60岁,汉族,住北票市。原告遵义建波桥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继彦、李秀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遵义建波桥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建波桥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建波桥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遵义建波桥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斐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