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6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卜友才与山西裕德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友才,山西裕德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6民初727号原告卜友才,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晋源区。委托代理人张晓乐,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裕德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2号景峰国际商务大厦29层。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总经理。原告卜友才与被告山西裕德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友才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西裕德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卜友才诉称,从2013年至2014年6月期间,原告承揽被告的家庭装修工程,工程全部施工完毕交付后,经双方共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施工费6万元,故2015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施工费欠条,承诺2015年2月14日支付1万元整,余款到2015年付清,可被告仅于2015年2月13日向原告支付现金3330元,并用三箱白酒折抵了3000元,剩余53670元原告虽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费536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山西裕德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承揽的是个人家庭装修工程,由被告承揽后将部分工程交由原告实际施工。从2013年至2014年6月期间,原告从被告处承揽的家庭装修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交付,经双方共同结算,被告欠原告施工费6万元,于2015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施工费欠条,载明:山西裕德百年装饰公司2014年以前欠卜友才施工费陆万元整,2014年付壹万元整,余款到2015年付清;2015年2月14日付壹万元整;施工队为卜友才,被告山西裕德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其公司代表侯红江签字确认。2015年1月10日,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就原告在被告处干活的情况对原告卜友才进行询问。2015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3330元,并用三箱白酒折抵了3000元,剩余53670元施工费一直未支付。以上事实有欠条、单项工程承包责任书、询问笔录(劳动监察大队)、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加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卜友才从被告山西裕德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家庭装修工程虽无书面合同,但事实上原告从被告处承揽的家庭装修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向原告卜友才出具欠条,对所欠施工费6万元予以承认,其公司代表侯红江签字确认,且被告加盖了公司公章,故本院对被告山西裕德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施工费6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另被告山西裕德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3330元,并用三箱白酒折抵了3000元,共计6330元,剩余的施工费为53670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施工费5367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裕德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卜友才施工费53670元。案件受理费1142元由被告山西裕德百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建堂人民陪审员  姚 华人民陪审员  李晓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斌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