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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朱秀明、李爱英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朱秀明,李爱英,张雷,朱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6)津0116执4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秀明,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李爱英,女,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张雷,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朱秀萍,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秀明、李爱英、张雷、朱秀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朱秀明、李爱英、张雷、朱秀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锡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