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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9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徐金兰与上海皮皮狗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兰,上海皮皮狗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940号原告:徐金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被告:上海皮皮狗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灵山,总经理。原告徐金兰与被告上海皮皮狗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原告徐金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金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徐金兰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樊逸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