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4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王晓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4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方,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洛阳市孟津县。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16日被洛阳市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洛阳市关分局逮捕。辩护人白智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诉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方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尚双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方及其辨护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晓方窜至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中州东路河边梦风铃网吧,趁被害人陶某在座位上睡觉之际,将被害人陶某放于桌子上的1部OPPOR7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800元)盗走,后将该手机以750元的价格卖掉。现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陶某陈述及报案材料;书证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户籍及表现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方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晓方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晓方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晓方退赔受害人损失18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晓方刑期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晓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肖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