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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张军号与曹秀兰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号,曹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张军号,男,1968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秀兰,女,1954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军号依据本院业已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秀兰返还所交费用14500元,负担诉讼费280元、执行费12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曹秀兰本人无下落,家中长期无人,其本人名下并无房产,经系统查询亦未能查获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不能在执限内结案。本院在执行以该曹秀兰为被执行人的其它案件中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张军号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鹏审判员 贾霄祎审判员 白 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