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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吴学良与伊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良,伊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702���申请执行人:吴学良,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大三家村八组,身份证号码:150428199007290816。被执行人:伊志成,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岭上村一组,身份证号码:150426197303103219。本院在执行吴学良申请执行伊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做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3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32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李汉龙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升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