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与XX、郭雪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XX,郭雪明,易洪九,范秀连,徐外生,易美芳,易德军,刘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4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住所地:宜春市东风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2166-8。负责人:刘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易黎明,该行员工。被执行人XX,男,1976年3月10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务农,住袁州区。被执行人郭雪明,女,1981年11月22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务农,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易洪九,男,1962年10月17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务农,住袁州区。被执行人范秀连,女,1959年10月2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务农,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外生,男,1963年8月28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务农,住袁州区。被执行人易美芳,女,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务农,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易德军,男,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务农,住袁州区。被执行人刘艳芳,女,1979年7月5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务农,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与被执行人XX、郭雪明、易洪九、范秀连、徐外生、易美芳、易德军、刘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袁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6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按照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768元、执行费361.52元,合计人民币31129.5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宜春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31129.52元未付。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胜南审 判 员 陈志辉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