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3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杨光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2050号原告杨光超,男,汉族,1989年2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委托代理人黄福来,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603368348。负责人黄玉璋,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4400027-3。负责人李杨,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超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