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张得恩、张利召等与李东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得恩,张利召,李东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7民初1906号原告:张得恩,男,汉族,1962年3月10日生,住封丘县。原告:张利召,男,汉族,1987年6月8日生,住封丘县。系原告张得恩的儿子。被告:李东刚,男,汉族,1974年9月8日生,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李新洲,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生,住封丘县。原告张得恩、张利召与被告李东刚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得恩、张利召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得恩、张利召、被告李东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得恩、张利召诉称:2014年4月28日,原告张得恩与被告之子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张得恩出于人道主义给被告之子治疗,但被告却经常无端生事,经常去原告家闹,并将原告家的大门羊圈砸坏,在路上碰到原告时用车撞原告,发信息、打电话威胁原告等,此事已经李庄镇派出所处理。由于被告的行为,二原告都被吓出病了。现要求:1、判决被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2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李东刚辩称:原告的诉称和理由不真实,被告没有对原告造成伤害,不应该对原告作出赔偿。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二原告的损失是否由被告所造成,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有何具体损失及损失的赔偿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原告张得恩、张利召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证据1、2015年2月6日、2015年8月30日运城天才癫痫病专科医院费用结算单各一份,分别为1300元和1290元;证据2、2016年3月7日、2016年7月14日运城天才癫痫病专科医院门诊统一收据各一份分别为1300元和1714元。证据3、原告张得恩庭后提交的2016年7月26日、2016年7月27日、2016年8月5日封丘县中医院门诊票据各一份,分别为319.5元、243.22元、228.22元。被告李东刚未向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有:2016年9月7日李庄派出所证明一份。经庭审质证,被告李东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异议,原被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均符合民事证据的三性特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均予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二原告系父子关系,2014年4月28日,原告张得恩与被告之子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称事故发生后,被告经常无端生事,将原告的大门和羊圈砸坏,给原告发短信和打电话威胁,致使原告生病,要求被告赔偿其在运城天才癫痫病专科医院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20000元。2016年7月和8月份,原告张得恩在封丘县中医院门诊花费790.94元,被告李东刚对二原告的起诉事实均不予认可。另查明,2016年9月7日本院依职权调取李庄派出所证明中显示该所没有张得恩一案的相关卷宗材料。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因被告李东刚无端生事致使原告生病住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20000元并赔礼道歉,原告应当就其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运城天才癫痫病专科医院医疗费票据四张和封丘县中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三张,仅能证明原告张利召在运城天才癫痫病专科医院治疗过癫痫病花去医疗费5604元和原告张得恩在封丘县中医院花去医疗费790.94元的事实,不能证明张利召的癫痫病及相关花费和张得恩在封丘县中医院花费的医疗费系被告李东刚造成,被告李东刚对原告的起诉事实亦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原告张得恩、张利召要求被告李东刚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20000元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得恩、张利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得恩、张利召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恒伟审 判 员 郭建胜人民陪审员 黄龙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文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