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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许昌县邓庄乡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与许昌市东城区海露丝粉丝厂、杨明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昌县邓庄乡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许昌市东城区海露丝粉丝厂,杨明瑶,刘艳红,张振和,王秀莲,张英哲,张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2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县邓庄乡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负责人:田小中,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立,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东城区海露丝粉丝厂,住所地许昌县邓庄乡田庄村。负责人:田书立,系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瑶,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系许昌市海华五金厂负责人,该厂为个体工商户)。原审第三人:张振和,男,1943年3月3日出生,回族,住许昌市东城区。原审第三人:王秀莲,女,1944年3月21日出生,回族,住许昌市东城区。原审第三人:张英哲,男,1998年7月18日出生,回族,住许昌市东城区。原审第三人:张某。以上四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红,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回族,住许昌市东城区。原审第三人:刘艳红,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回族,住许昌市东城区。上诉人许昌县邓庄乡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与被上诉人许昌市东城区海露丝粉条厂、杨明瑶及原审第三人张振和、王秀莲、张英哲、张某、刘艳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枪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昌县邓庄乡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于2016年10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许昌县邓庄乡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昌县邓庄乡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许昌县邓庄乡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信宏敏审判员  谢新旗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