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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211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42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彬存款,扣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协助执行通知书1份。代理审判员  孔立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