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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民初3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8-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2民初3615号原告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兰亚昌,黔西县素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兰亚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杨某某1998年认识,于当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00年8月20日生育长子杨某甲,2004年7月25日生育长女杨某乙,2005年3月7日生育次女杨某丙。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们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我与杨某某于2012年9月分居至今,现我请求判决我们双方所生次女杨某丙由我抚养,长子杨某甲、长女杨某乙由杨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原告周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人员信息表,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自然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适格,原被告家庭成员情况。被告杨某某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1998年认识后于当年10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0年8月20日生育长子杨某甲,2004年7月25日生育长女杨某乙,2005年3月7日生育次女杨某丙。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双方所生次女杨某丙由原告周某某抚养,长子杨某甲、长女杨某乙由被告杨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就双方生育孩子的抚养问题,原告要求抚养次女杨某丙,长子杨某甲、长女杨某乙由被告抚养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所生次女杨某丙由原告周某某抚养,长子杨某甲、长女杨某乙由被告杨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各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万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