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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禄岸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禄岸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00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禄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陆滨,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振兴路)。法定代表人:陈松,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禄岸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歇业。经本院通过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关房地产抵押给多家金融机构,且被本院及多家法院查封。经本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四辆汽车已被本院查封。经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有关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及多家法院轮候冻结。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74001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能未提供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