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7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兴威与被告王作鹏、王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威,王作鹏,王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822号原告:杨兴威,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市甘州区人。被告:王作鹏,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王作东,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威与被告王作鹏、王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威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本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材料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