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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周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3民初2766号原告:周某1(曾用名周健),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松尧,浙江松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2,女,194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献金,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3,女,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周某4,女,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献金,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5,女,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周某6,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周某1为与被告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继承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缪忠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尧、被告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以及被告周某2、周某4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献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周某1对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健康弄9号2室的房产享有3/4份额的继承权并据此对该遗产进行分割。事实与理由:周英昌与何阿香系夫妻,共生育四女二子即:女儿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儿子周某6以及周善定,周善定与徐海儿结婚后生育一子即周某1,1992年,周善定与徐海儿离婚。周善定于2000年7月22日去世,周英昌于2010年1月5日去世,何阿香于2016年8月1日去世。周英昌与何阿香生前留有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健康弄9号2室的房产,面积30.57㎡,产权登记在周英昌名下,产权证号:舟房权证普沈字第××号。2009年8月3日,周英昌与何阿香立下遗嘱,确定将上述房产在去世之后由周健(即周某1)继承。2013年1月30日,何阿香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将该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部分确定由四个女儿即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继承。后周某3、周某5愿意将自己能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周某1,而周某2、周某4却表示不同意,故遗产处理之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承认周某1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且在庭审中周某3、周某5明确表示将自己可继承的所有份额均赠与周某1,周某6表示该遗产与自己无关,对于所涉遗产不主张权利,而周某2、周某4则明确表示要继承涉案遗产中应得的份额。庭审中,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对于涉案房产由周某1占3/4份额,周某2、周某4各占1/8份额的继承结果均不持异议,且周某1、周某2、周某4均认可对于涉案房产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周某1提出折价分割的方案,周某2、周某4明确表示不接受,理由为该房产存在隐性价值,现阶段不宜折价分割。本院认为,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承认周某1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周某1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周某6对于涉案房产由周某1占3/4份额,周某2、周某4各占1/8份额的继承结果均不持异议,本院也予以确认。鉴于周某1、周某2、周某4均认可对于涉案房产无法进行实物分割,且周某1提出折价分割的方案,周某2、周某4明确表示不接受,故本院综合本案实际对于涉案房产暂不作分割。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健康弄9号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舟房权证普沈字第××号)由周某1继承3/4,由周某2、周某4各继承1/8,并据此确定周某1、周某2、周某4在该房产上各自所占有的份额比例。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周某1负担862.50元,由周某2、周某4各负担14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缪忠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左雯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