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3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赵德浦、汪伟崇等与郑增秀、郑浩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浦,汪伟崇,郑增秀,郑浩忠,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3民初1446号原告:赵德浦,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原告:汪伟崇,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李茂淑,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增秀,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郑浩忠,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莲塘镇振兴大道333号正荣大湖之都住宅区203栋一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刘献华。原告赵德浦、汪伟崇诉被告郑增秀、郑浩忠、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赵德浦、汪伟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德浦、汪伟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振福审 判 员 陈增鑫代理审判员 王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湘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