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徐月儿,女,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被执行人:林月清,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执行徐月儿与林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林月清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徐月儿也未能提供林月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徐月儿发现林月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游绍平
审判员 周冬冬
审判员 刘晓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必达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