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关于王丽芳与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102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芳,刘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芳。被执行人刘国军。关于王丽芳与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4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兑现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45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朱立军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岩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