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2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莱州市程郭镇振全饲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娄玮博、张秀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程郭镇振全饲料经营部,娄玮博,张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327-1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程郭镇振全饲料经营部,位于莱州市。经营者肖振全,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娄玮博,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秀娟,女,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程郭镇振全饲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娄玮博、张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程郭镇振全饲料经营部以(2016)鲁0683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秀娟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秀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秀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秀娟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秀娟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秀娟的银行存款7709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家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