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8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鲁胤斌与冉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胤斌,冉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2110号原告鲁胤斌,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被告冉啟林,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原告鲁胤斌诉被告冉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鲁胤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鲁胤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