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兴安盟支队诉姚先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兴安盟支队,姚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3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兴安盟支队。法定代表人王世杰,支队长。被执行人姚先伟,建华区合泽装饰材料商店业主。本院受理(2016)黑0203执字第379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5)建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迁出了被执行人租赁的房屋,被执行人姚先伟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现申请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兴安盟支队请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韩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