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5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5民初719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刘某某去向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9月30日登记结婚,12月依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育一子已成年,因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难以共同生活。2009年1月18日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无奈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各人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9月30日在澄城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后依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991年11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刘韦韦。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农历1月被告外出打工,去向不明,无法联系,双方自此分居至今。2016年6月22日原告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书、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尤其是被告自2009年农历1月外出打工后,去向不明杳无音讯,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至于原告主张的婚前个人财产问题,待被告出现后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建 成审 判 员 齐 明 明人民陪审员 贾 焕 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