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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4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原告侯爱梅与被告李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爱梅,李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24民初2309号原告:侯爱梅,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文娟,女,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侯爱梅与被告李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爱梅、被告李文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爱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日,被告以朋友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贰拾伍万元整,并当场向原告写下贰拾伍万元借条一份。2016年5月份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贰拾伍万元借款,但是被告却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李文娟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现在无能力偿还,我会慢慢偿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被告李文娟承认原告侯爱梅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侯爱梅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李文娟借原告侯爱梅贰拾伍万元的事实清楚,该借款属无定期借款,原告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借款未还的行为显示违约,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娟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侯爱梅借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李文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吉洪文审 判 员  辛忠兴人民陪审员  崔爱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重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