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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7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马荣祥与李建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荣祥,李建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民初7448号原告:马荣祥,男,194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李建民,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马荣祥诉被告李建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荣祥、被告李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荣祥诉称,2006年间,被告父母找到原告要求调换土地,但土地承包权仍在各自名下。2015年9月1日,铜山政府再次确权,将原告土地确认在原告名下,现原告为了方便,要求返还原告的土地,被告不同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在2017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享有经营权的“三组东车网0.9亩”土地。被告李建民辩称,我愿意返还,但当时是我父母换地的,具体我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告将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柳泉村的“三组东车网”0.9亩土地(东、西临生产路渠、南临张永富、北临周玉平)与被告李建民父母的耕地进行了交换。2015年9月1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与原告签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320312120201030041J),将涉案0.9亩土地发包给原告马荣祥。另查明,目前涉案土地由被告李建民耕种,并已种植小麦。庭审过程中,原告马荣祥亦表示愿意将耕种的李建民的承包土地返还给被告李建民。以上事实,有土地流转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政府部门已就涉案的“三组东车网”0.9亩耕地向原告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故涉案土地依法由原告承包经营,被告愿意返还,且原告也愿将之前交换的被告承包土地返还给被告,故原告主张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根据农作物生长周期而主张在2017年6月30日前返还,是对其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民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柳泉村的“三组东车网”0.9亩土地(东、西临生产路渠、南临张永富、北临周玉平)返还原告马荣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荣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