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7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浩林与徐效清、蒋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林,徐效清,蒋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7221号原告:王浩林。被告:徐效清。被告:蒋小芳。原告王浩林诉被告徐效清、蒋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王浩林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浩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浩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晓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