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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7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浩林与徐效清、蒋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林,徐效清,蒋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7221号原告:王浩林。被告:徐效清。被告:蒋小芳。原告王浩林诉被告徐效清、蒋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王浩林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浩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浩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晓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