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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仪立刘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仪立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2刑初75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仪立刘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广东省丰顺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因本案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仪立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仪立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刘仪立刘某某被同案人江春(已判刑)招募为“金恒”(后改名为“金悠”)“香港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下级代理,然后被告人刘仪立刘某某招募赌博人员蔡某2、蔡某1等人为该赌博网站会员,利用网络接受赌博人员蔡某2、蔡某1等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资累计180.88万元,然后通过赌博网站再投注给同案人江春,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刘仪立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只供认接受赌博人员蔡某2、蔡某1等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合计12万元的犯罪事实。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刘仪立刘某某向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上交违法所得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仪立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证材料、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扣留财物收据、刑事判决书、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办案说明等书证材料;证人蔡某2、蔡某1的证言;勘验、辨认等笔录;同案人江春的供述;被告人刘仪立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仪立刘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采用为赌博网站招募会员并接受投注的形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仪立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仪立刘某某违法所得2万元,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仪立刘某某归案后能主动交代其所犯的部分罪行,当庭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认罪,可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仪立刘某某归案后能积极上缴违法所得2万元,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仪立刘某某的犯罪情节,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仪立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交。)二、没收被告人刘仪立刘某某违法所得2万元,上缴国库。审判长  谢礼彬审判员  肖少光审判员  陈翠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晓斌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