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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永红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刑初11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务工。现因本案,于2016年1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8日被逮捕。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6)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4日公开开��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建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永嘉县桥头镇大街的墙上看到办理证件的广告,通过联系广告上的电话号码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对方购买了一个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随后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了拖拉机,并持该伪造的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跑运输业务,直至2016年1月12日被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桥头中队的民警查获。经查,发证机关安徽省阜阳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未曾给予被告人张某某发放过拖拉机驾驶证。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因超载驾驶拖拉机被民警查获,民警让张某某出示驾驶证后发现该证件涉嫌系伪造。后民警于同年1月25日核实该证件确系伪造,遂于当日通知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处理超载违章事宜并将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驾驶证、拖拉机驾驶证、拖拉机行驶证复印件、阜阳市农机局出具的函,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一份,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佳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