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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141号

毛巧玲与代学兵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巧玲,代学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141号申请执行人毛巧玲,女,1982年3月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代学兵,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代学兵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7764元(执行标的:7714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