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5刑初19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2016年7月12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献勇、代理检察员徐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谷城县天外天酒楼,用匕首朝巩某甲的后背戳一刀,致巩某甲左肺裂伤,左侧液气胸,肺组织压缩约80%,经法医鉴定属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发现其妻邓某某经常深夜外出并与他人微信聊天。同月29日11时许,张某某让邓某某带其指认微信聊天网友巩某甲,后二人在谷城县天外天酒楼后门处找到巩某甲,张某某对巩某甲说:“你敢搞我媳妇”说着便从身上掏出一把匕首,巩某甲看到后朝酒楼外面跑,张某某从后面追上巩某甲,用匕首朝巩某甲的后背戳一刀,致巩某甲左肺裂伤,左侧液气胸,肺组织压缩约80%,经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谷(谷)鉴(法)字(2015)149号鉴定书,巩某甲左肺裂伤,左侧液气胸,肺组织压缩约80%,属重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人民币4万元整,巩某甲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张某某从轻处罚。2016年7月12日,张某某到谷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巩某甲陈述,2015年3月29日中午11点多钟的时候,我正在城关天外天酒店厨房做事,我从厨房后门出去时,从外面来了一个20多岁的男的,他问我:“你是不是姓巩”我说是的。他又说:“我媳妇你也跟她聊天?”他一边说一边将手伸到他的后腰上摸东西,我一看感觉不对劲,我就从天外天旁边的道子朝外跑,我还没有跑出道子,脚绊到了地上的铁丝,我摔倒在地,那个男的撵上来就朝我的左背部戳了一下,我也没有敢看那个男的,我从地上起来就朝谷城县三中方向跑,那个男的只撵了几步就没有撵了,我扭头看他时,看到他的手里拿了一把匕首,我一直跑到城关翰林酒家,后我就到医院来了。我和邓某聊过天,我怀疑是邓的丈夫。我被戳时还有一个叫孔某的在场,他也在天外天酒店厨房里做事。2、证人邓某证实,2014年秋天,巩某甲通过手机微信认识的我,我们经常聊天,我们才开始只是手机聊天,后来熟悉以后,巩某甲就打电话喊我出去玩,有时候他就是半夜给我发信息喊我出去玩,在2014年底的时候,巩某甲喊我一起在城关维也纳酒店开房,我和他发生了性关系。2015年3月29日早上,我丈夫张某某跑到我上班的地方(城关汪姐餐馆),他来后问我:“你天天在外面搞啥子,你在外面肯定有男的,我都晓得。”我才开始都没有承认,张某某就逼我,我当时怕了,才承认跟巩某甲的事,张某某问我是哪个,我说:“是一个馆子的师傅,叫巩某甲。”张某某听说我和巩某甲发生性关系的事就气的很,他当时就卧在地上了,我把他从地上扶起来,张某某说:“你引我去看一下那个娃子,我去跟他谈一下。”我当时就骑电动车把张某某带到天外天酒楼外面,张某某到后问我:“那个娃子到底姓啥子?”我说:“是姓巩,你说问小巩就行了。”张某某之后直接从天外天酒楼旁边的道子进去了,这个道子一进去就是天外天酒楼的厨房,我当时没跟张某某一起进去,我就在路边电动车上坐着,张某某进去大约两分钟,就看到巩某甲穿了一件白色厨师衣服从道子里跑出来了,张某某手里拿了一把黑色匕首在巩某甲后面撵巩某甲,巩某甲从道子里出来后就直接朝谷城县三中方向跑,张某某撵的跑过天外天酒楼门口后就没有在撵了,我就过去把张某某拉到说:“走算了。”张某某后来跟我说,他朝巩某甲的后背戳了一刀,别的什么也没说。3、证人王某乙证实,2015年3月29日上午11时许,我和同事黄某(女,48岁)、王某甲(女、47岁)在天外天酒楼外面择菜,酒楼的厨师也站在门口玩,这时一名男子走到巩某甲面前问他是不是姓巩,巩某甲就说他姓巩,这名男子就对巩某甲说,你敢搞老子媳妇,这名男子并从身上拿出了一把匕首,巩某甲看到这名男子拿出匕首后就朝幼儿园方向跑,跑到大约有十步就摔倒了,这名男子就追上去拿着匕首朝巩某甲背部刺了一刀,巩某甲爬起来往三中方向跑了,这名男子没有追上就回来到酒楼门口,说明天还要来找巩某甲,还说巩某甲勾引他媳妇,这时一名女子骑着一辆电动车过来到酒楼门前催着这名男子走,之后就带着这名男子向银城大道方向跑了,之后巩某甲又跑回到酒楼了,我们看到他后背上都是血,之后就把他送到医院了。4、证人孔某证实,2015年3月29日中午11点半的时候,我和巩某甲站在天外天酒楼厨房后门处聊天,有一个20多岁的男的从天外天酒楼旁边的道子进来,这个男的走到厨房后门处时,他问巩某甲:“你是不是姓巩?”巩某甲就说:“是的。”那个男的对巩某甲说:“你敢搞我媳妇?”他说的时候就从自己的裤子口袋里掏东西,巩某甲看到那个男的在掏东西,他就朝酒楼外面跑,巩某甲还没有跑多远,就摔倒在地,那个男的撵上去就骑到巩某甲的身上,我看到那个男的用手朝巩某甲的背上戳了一下,巩某甲从地上起来就朝谷城县三中方向跑,我也没有跟在后面撵过去看,那个男的没有撵上巩某甲,他又回到天外天酒楼处,他对我们说:“我明天还要来的。”说完后他就和一个女的骑一辆电动车朝谷城县谷伯中学方向走了。那个男的走了以后巩某甲才回来,他回来后我看到他的衣服上全是血,我们把他送到谷城县中医院去的。5、谷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7月12日,张某某到该所投案。6、协议书、谅解书、领条,证实民事赔偿及谅解情况。7、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谷(谷)鉴(法)字(2015)149号鉴定书,巩某甲左肺裂伤,左侧液气胸,肺组织压缩约80%,属重伤二级。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婚姻家庭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并得到谅解,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理。经考察,可对其宣告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斌人民陪审员 邹爱文人民陪审员 程建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