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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与张启萍、高维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高维东,张启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4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负责人周治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维东,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启萍,女,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启萍、高维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1民终4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但被执行人高维东、张启萍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启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蕲春支行市府大道分理处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中有存款xxxx元;张启萍在中国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积玉桥支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中有存款x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启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蕲春支行市府大道分理处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中存款xxxx元;张启萍在中国招商银行武汉分行积玉桥支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中存款xxxx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账户名称:蕲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蕲春濒湖支行,账号181407652920001612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吕   元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琳   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