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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3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醒狮电池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醒狮电池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3124号原告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建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684410608C。法定代表人张志勤。被告深圳市醒狮电池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三工业区第1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58844D。法定代表人钟旭容。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锐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鑫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