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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8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鑫科贸易有限公司、浦北县旺达石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鑫科贸易有限公司,浦北县旺达石材有限公司,南宁市汉克斯建材有限公司,凌仙贵,杨明娟,刘阿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8624号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0号。法定代表人:罗军。委托代理人:阮秋云,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然,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广西鑫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1号办公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杨明娟。被申请人:浦北县旺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龙门镇大坡村豹水滩。法定代表人:魏定旺。被申请人:南宁市汉克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16号景皇国际2808号。法定代表人:刘阿燕。被申请人:凌仙贵,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申请人:杨明娟,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申请人:刘阿燕,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鑫科贸易有限公司、浦北县旺达石材有限公司、南宁市汉克斯建材有限公司、凌仙贵、杨明娟、刘阿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鑫科贸易有限公司、浦北县旺达石材有限公司、南宁市汉克斯建材有限公司、凌仙贵、杨明娟、刘阿燕名下价值人民币5331171.15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鑫科贸易有限公司、浦北县旺达石材有限公司、南宁市汉克斯建材有限公司、凌仙贵、杨明娟、刘阿燕名下价值人民币5331171.1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关 熠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海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