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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3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见常与深圳市金富贵海洋大酒楼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见常,深圳市金富贵海洋大酒楼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36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见常,户籍地址:湖南省长沙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富贵海洋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谢友元。上诉人陈见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富贵海洋大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富贵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部分清楚,本院部分予以确认。另查明,陈见常二审期间提交了工资表,以证明金富贵公司拖欠其工资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金富贵公司与陈见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否支付陈见常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误工费。陈见常主张其于2015年8月1日进入金富贵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600元,陈见常于2015年9月13日工作时摔伤,休息几日再回金富贵公司工作时,金富贵公司已停业,陈见常因此误工三个月。陈见常提交仲裁案件附表及工资表,认为其同事均与金富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金富贵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从而证明其与金富贵公司之间存在用工关系且金富贵公司拖欠其工资的事实。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属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根据陈见常主张的任职期间,其已年满五十周岁,达到退休年龄,故陈见常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误工费均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款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陈见常主张的拖欠工资问题。因陈见常提供的工资条未有金富贵公司的有效签章确认,不排除系单方制作的可能,本院依法不予采信。陈见常提供的深罗劳人仲案[2015]2471-2515号仲裁调解书,经查,上述仲裁案件的45名申请人并无包括陈见常,亦无上述仲裁案件的申请人对陈见常与金富贵公司之间存在用工关系进行相关的陈述及证明,故不足以证明陈见常曾为金富贵公司提供劳务的事实,且陈见常亦未能提供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金富贵公司拖欠其工资,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陈见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见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延彰(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