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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6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6刑初149号公诉机关肃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肃宁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肃宁县。2016年2月2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2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肃宁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肃宁县。2016年2月2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肃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肃检未检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2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张某、马远策多次驾驶车辆在XX镇“柳大路”张大人庄村北路段,威胁过往大货车司机索要钱财,后于2016年2月28日凌晨被肃宁县公安局抓获。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从而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当庭辩称,其在2016年1月份参与劫车2次,2月份没有参与过。当时身穿黑色貂皮大衣。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张某、马远策多次驾驶车辆在XX镇“柳大路”张大人庄村北路段,向过往大货车司机索要钱财,后于2016年2月28日凌晨被肃宁县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6年1月份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我、王某、张建猛、郗京浩、马远策我们五个人在肃宁朗庭宾馆待着没事,王某提议说:“咱们回村,村里路都让大车压烂了,听别人说在那条路上拦车要钱,咱们也去拦车要钱。”张建猛、郗京浩、马远策都同意了,我当时觉得这事不靠谱,我说不去。张建猛开着黑色现代车拉着他们3个人就走了,我在宾馆看电视了。过了一两天,我和马远策、郗京浩、王某晚上吃完饭往张建猛家走,开的是现代车,在车里王某说:“没事咱们回家,看看门口大车多吗,多就拦车要钱。”我们就回张建猛家门口在车里待着,见有大货车过来,马远策、郗京浩在马路上拦车,拦停后有人下来王某就去管大货车司机要钱,说的什么听不见,当时我在车上没下车,要了差不多三个小时,我们就回张建猛家睡觉了。过了没几天我和张建猛、郗京浩我们三个去了一次,我和张建猛都没下车,我负责开车,开的黑色现代,张建猛坐在副驾驶位置,郗京浩下车拦车要钱,拦了差不多3个小时,我们就回家了。要了多少钱不清楚。2016年1月份我和王某、马远策我们三个去过4次,每次去都是王某叫去的,要了钱都是王某拿着,要了多少钱,王某从来不和我们说,钱从来也没分过。2016年2月25日、26日晚上10点左右去的,我和王某、马远策开着白色三菱还有奥迪车去的,截车要钱到第二天凌晨2、3点钟,27日晚上10点左右,我们三个又去拦车要钱,我和马远策开着奥迪车去的张大路口截车,截了6辆车,每辆车要了50元,差不多要了300元左右,要了两盒白塔烟,后来王某给马远策打了个电话就过来了,开的是那辆三菱车,后来奥迪车左前胎破了,我就把车停在路边了,我们上了王某的三菱车,后来我们三个一起截车要钱,截车到两点左右,差不多要了500多元,2点左右你们公安局民警就来了。给大车要钱都是王某指使我们去的,他说这样挣钱快,平时我花钱都是王某给,除了吃饭、抽烟,两个月他给了我3000元钱。车也是王某提供的,一辆黑色奥迪、一辆现代车。每次我们截车和大车司机要钱就说“给兄弟弄两盒烟吧”有时说弄100块钱烟钱。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主要内容为,我一共参与过三次劫车要钱。去年1月份去过两次,具体是哪天忘记了,第一次和张建猛、马远策、张某四个人开张建猛的奥迪A6去的,那天劫了一辆车,给了烟,钱没要到,我就回家了,他们继续在那要钱了。第二次和马远策、张某三人去的,劫了一辆拉煤的大车,要了50元我们回家了。27日晚上是第三次,有马远策、张某我们三个人,我是后去的,我去之前他们要了五、六百了,我去了又要了50元,后来被当场抓获。我和他们一起就要过700元左右,钱是马远策拿着,张建猛、马远策、张某他们年前去过5、6次,还有尚村郗京浩也和他们去过几次。年前他们也去过,每次马远策都跟我说,一晚上劫车要个600元左右,有时候少点100多。劫车要钱没拿工具,奥迪车是张建猛的,白色三菱是我的。3、同案犯马远策的供述,主要内容为,我和王某还有张某、张建猛是朋友关系。我们跟着张建猛“放高利贷”,收钱,我和王某、张某一直在张建猛家住着,住了两个多月。2016年1月份,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我、王某、张建猛、郗京浩、张某我们五个人在肃宁朗庭宾馆待着没事,王某提议说:“咱们在张大人庄家门口截大货车吧,挣点零花钱,在家门口也安全。”张某说他不去,怕出事。张建猛、郗京浩还有我当时同意了,张建猛开着黑色现代车、拉着我们3个去的张大人庄村他家门口,到了他家门口差不多晚上九点左右,我和郗京浩、王某就下车截车,我和郗京浩负责拦停大货车,王某负责要钱。大货车被我们拦停后,会下来司机或者车主,王某和他们说:“一辆车给一百就让你们过去。”大货车司机和王某说好的,有的时候一辆车一百,有的一辆车50元,有的给两盒烟,就让他们过去了。第一次我们截车截到了第二天凌晨1点左右,要了900元。过了一两天,王某又叫我和张某去截车要钱,王某见有大车过来就用车灯晃他,大货车停下后王某去要钱,我和张某在旁边等着,那天要了五六百元。后来只要晚上没事我和王某、张某就去那截车要钱,一开始开的是黑色现代,后来是普桑、白色三菱和奥迪,车是王某和张建猛提供的,我们每次截车要的钱也不固定,多的时候一千四五,少的时候五六百,具体每天截多少辆车记不清了。2016年2月25日、26日、27日我和王某、张某开着白色三菱还有奥迪车去的,截车要钱到第二天凌晨2、3点钟,27日晚上9点左右,我和张某开着奥迪车去的张大路口截车,截了6辆车,每辆车要了50元,一共要了300元,10点左右奥迪车左前胎破了,就把车停在路边了,这时王某就从张建猛家出来了,他说和我们一起截车要钱,截车到了两点左右,有550元了,这时候你们公安局民警就来了。给大车司机要钱每次都是王某叫我和张某去的,我跟着他干了两个多月了,王某负责要钱,我和张某、郗京浩用车拦截、用车灯晃的方法截停,王某指挥我们干什么我们就干什么。钱王某拿着从来不分,我们没钱了就给王某要,王某给过我1000多元,我们日常花销,吃饭、抽烟、出去玩都是王某花钱。每次我们截车和大车司机要钱,就和大车司机说:“给我们弄盒烟钱吧”,车多我们就和司机说弄一个车100元。大车司机是外地的,我们车在前面挡着他们车,车过不去,所以大车司机就给我们钱了。我们截大车要钱没有带工具。我们出去截车要钱都是开着张建猛老款奥迪A6,车牌照是冀J×××××,还有这辆三菱车,车牌照是京N×××××,以前王某经常开一辆老款桑塔纳,还有黑色现代车,后来可能卖了。2016年1月份,我、张某、王某劫车要钱去了十四、五次,具体哪天忘记了,只要有时间我们就去,2月份去过多少次我记不清了,去了大约10次,只要没事我们就去劫车要钱,每次都是王某叫我和张某去,2016年2月26、27、28日都是我和张某、王某三个人一起去的。4、被害人金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6年1月11日凌晨2点左右,我们车队一共3辆车,从蠡县拉沙子去献县,路过肃宁张大村时,被两辆车拦下了,从车上下来4个人,管我们车要钱,当时我见那几个人特别凶,我听见其中一个人说:“不给钱就把你们车砸了。”当时我就没下车,我们老板他们就和他们协调去了,车在那停了差不多一个小时就让走了。他们开的是一辆黑色现代牌轿车,后面堵着我们的那辆车、是什么车我没看见,车牌挡着呢,之前拦截我们有一辆老款桑塔纳,车牌没有挂。这两个月拦截了4次,之前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都是要钱。不给钱不让走,车挡在前面,威胁我们不给钱就砸我们车。5、被害人卢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为,我经营了一家运输公司,有大型运输车9辆。2016年2月28日凌晨两点钟左右我的车队在肃宁县XX镇张大人庄村附近被人抢劫了。对方有三个人,两个三十岁左右,一个十几岁看着年龄挺小,驾驶着两辆车,一辆黑色奥迪没有悬挂牌照,一辆白色三菱轿车,车牌照为京N×××××。这次我们7辆车给了350元钱,以前还被要过6次。加起来一共给了他们2000元。2016年2月28日1次,2月26日凌晨12点半左右一次,还有1月份5次,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每次去都有那两个三十岁左右的,那个十几岁的28日晚上我第一次见。他们先用车把我们的车截停,拦着我们的车不让过,说没钱花了,给我们交钱,给条烟也行,这个路不让你们走,路是我们家的,他们其中有一个人穿着貂皮衣服,应该是他们的头,他说要是不给钱,我就砸你们车,来一回我砸一回,我就弄你们,以后你们就别跑这里了,别让我看见你们车。”我们都是外地的,也不敢不给,怕他们把我们的车砸了。他们当时手里没拿工具。这伙人是从今年1月份才开始截车要钱的。158××××8090这个电话是我的,我在2016年2月28日凌晨1点30分报警用的这个手机。6、被害人宋某、金某2、赵某、魏某、卢某2的陈述,截车情况与金某1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7、证人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和王某是一个村的,我有一辆黑色老款桑塔纳,牌照号冀T×××××,我在2016年1月23日把车卖了。王某说帮我把车卖了,给了我一万元钱,他从2016年1月1日到1月21日一直开着了,后来我见他卖不了就把钱给他把车要回来了。2007年1月份的车,我是2015年9月份左右从饶阳买的,当时花了2万多,正规手续,没过户,一直开着了。后来我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个卖车帖子,有个沧州的电话联系我要买车,我们在肃宁蓝水小区门口见面看车,后来就把车2万元卖了,当时也没写协议,我把行车绿本、行车证给了对方。8、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6年1月17日上午,王某和张某开着一辆黑色伊兰特轿车来我店里,说要卖车,我当时看了看他车,车牌照是冀J×××××,车主是张某,后来以33600元成交,张某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行车绿本,行驶证,我们签署了二手车买卖协议,协议我可以给你们提供。后来我从网上发了贴子,五六天后一个黄骅的人把车买走了,也办理了过户手续。9、证人郭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以前有辆黑色老款奥迪车,牌照号是冀J×××××,在任丘二手车市买的,一直没有过户,后来把车卖给了张建猛。10、证人刘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以前有辆京N×××××号牌的白色三菱车,车是从北京买的,没过户。2016年2月21日,王某借用了,后来8000元卖给了王某。11、作案工具奥迪牌轿车一辆、京N×××××号牌的白色三菱车一辆、苹果6手机一部、唯沃牌手机一部。12、辨认笔录:魏某辨认出马远策;卢某1、卢某2辨认出张某、王某;被告人王某、张某辨认现场13、搜查笔录、扣押文件物品清单及照片、调取王某微信聊天记录的办案说明及聊天内容、肃宁县XX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及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辩称其2月份一次也没有参加,但未提供证据,且其他同案犯均供述2月的25日、26日、27日王某均参与了截车,三人于28日凌晨被抓获,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王某的辩解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组织作用,提供交通工具,系主犯;被告人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对作案工具京N×××××号牌的白色三菱车一辆、苹果6手机一部、唯沃牌手机一部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二、没收作案工具京N×××××号牌的白色三菱车一辆、苹果6手机一部、唯沃牌手机一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冰洁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李长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渤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