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11执976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宋海杰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海杰有履行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海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宋海杰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11执976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宋海杰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海杰有履行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海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