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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6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余世福与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世福,余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6386号原告余世福,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余勇,男,汉族,1965年1月29日出生,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世福诉被告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世福于2016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世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世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余世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