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616号
原告:张英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睿,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永成。
被告:张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波与被告任永成、张丹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英波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丹阳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英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波撤回对被告张丹阳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红
人民陪审员 陆 军
人民陪审员 钟秉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徐建娥
书 记 员 周西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