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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2616号

张英波与任永成、张丹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英波,任永成,张丹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616号

原告:张英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睿,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永成。

被告:张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波与被告任永成、张丹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英波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丹阳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英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波撤回对被告张丹阳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红

人民陪审员 陆 军

人民陪审员 钟秉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徐建娥

书 记 员 周西西 关注公众号“”